本报讯(记者 杨亮 通讯员 陈丽冰 珠海市金湾区一名17岁的高中男生爱上了一名13岁的初中女生。女友家发生性关系,激情时刻却被女友母亲发现并报警。这名男子在潜逃半年多后被警方逮捕。这名男孩在潜逃半年多后被警方逮捕。金湾区人民法院最近没有公开审理此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孩有期徒刑2年。


  小情侣床上亲热 女方母亲报警


  法院发现,金湾某中学高中生张某某今年17岁。2007年10月,他在同一所学校遇到了13岁的初中女生小红(化名),并立即展开了追求,两人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并经常约会。


  2008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小红(化名)看到父母不在家,就打电话给张某某在家见面。两人在小红的床上亲热,很快情不自禁,脱下衣服,亲吻抚摸等亲密动作,然后发生性关系。发现此事后,小红的母亲将张某某赶出家门,并向派出所报警。


  2008年5月22日,张某在接受警方讯问后潜逃其他地方,被公安机关网上追捕,并于今年1月9日被警方逮捕。


  男孩:我们只是坐在床上说话


  张某某在法庭上突然翻供,只承认自己和小红是恋人,但双方从未发生过性行为。他说,2008年3月的那天晚上,他确实被小红的母亲发现后赶出了小红的家,但他只是坐在床上和小红说话,穿着衣服。他在公安机关和小红发生性行为的供述,是公安人员威胁利诱的,不是事实。他曾经在电话里向女友家人承认发生性关系,只是为了不激怒家人,方便谈判,这不是事实。


  然而,小红的父母也在法庭上出示了许多证人证词和物证,包括张承认发生过性关系的电话录音和张在公安机关作出有罪供述的视频录像,包括小红的门诊病历和超声波检查报告,证实小红的处女膜有老裂缝和妇科炎症。


  法官:男孩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一审法官认为,张知道小红是一个14岁以下的女孩,仍然与她发生性关系,她的行为违反了中国的刑法,构成了强奸罪。


  法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犯罪成立,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虽然张某在审判过程中否认了犯罪事实,但根据小红的陈述和张某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证人张某梅的证词和视频,可以证实张某在知道小红不到14岁时与小红发生了性关系,因此法院不采纳张某的辩护。但鉴于张某犯罪时不满18岁,张某与小红犯罪前是男女朋友,其犯罪手段和主观恶性不同于暴力强奸女性,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张在法庭上翻供,没有明显的悔改,这也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释疑


  为什么强奸罪被判两年?


  法官认为,张知道小红是一个14岁以下的小女孩,仍然与她发生性关系,她的行为违反了中国的刑法,构成了强奸罪。


  2鉴于张犯罪时不满18岁,张与小红犯罪前是男女朋友,其犯罪手段和主观恶性不同于暴力强奸女性,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2年。-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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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胡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