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事关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将作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与高中招生有关!以此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插图

# 划重点 #

1.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道德发展、学术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纳入陕西省小学、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

2.小学12学期,初中6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12学期;A(优秀)、B(良好)、C(合格)、D四个等级(不合格)。

3.根据学生自我评价、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家长、社会评价等程序,学校将结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

3.根据学生自我评价、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家长、社会评价等程序,学校将结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

4.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将作为高中招生的重要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内涵和质量的发展,建立科学的评价导向,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规划》、《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教育部发布的六个部门〈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如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

第二条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德育基本任务,建立以素质教育发展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引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加快我省教育现代化步伐,努力做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贯彻党教育和国家教育的使命,坚持正确的成就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突出评价重点,改进评价方法,努力克服“只有分数,只有入学”的倾向,促进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协调整合评价,准确研究分析,突出教育教学,注重综合素质评价,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第四条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坚持以评价促进建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加强过程评价和发展评价,充分发挥指导、诊断、改进和激励作用,办好各学校,教好各学生,促进义务教育质量均衡发展。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对象包括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对象

县、学校、学生

三个层面。

(1)县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对象:全省107个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授予教育行政管理权限。
(二)办学质量评价对象: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中、完整中学(义务教育部分)。

(二)办学质量评价对象: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中、完整中学(义务教育部分)。

(3)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对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第六条

?评价内容:

(一)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取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平衡发展五个方面,旨在促进地方党委和政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义务教育领导,履行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义务教育质量平衡发展(评价量化指标见附件1)。

(二)办学质量评价。根据《陕西省第四轮“316工程”学校优质发展监督评价实施方案》(陕西省教育监督〔2022〕32)义务教育学校指标主要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高素质专业教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改善办学条件,突出发展特点,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道德发展、学术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包括陕西小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旨在促进学生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的全面发展,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必要的个性和关键能力,满足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评价指标见附件2)。

第三章?评价周期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县、学校质量评价周期为每三年一轮,自2023年起全面实施,在一个周期内实现县、学校质量评价全覆盖,并保证在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第八条?对实行县、学校质量评价分配制度。

第八条

?对

实行县、学校质量评价分配制度。

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总分为1000分,分为四个等级。各级确认方法为:总分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50-899分为“优秀”,750-849分为“合格”,749分及以下为“待提升”。学校质量评价按第四轮“316工程”学校高质量发展监督评价义务教育学校指标体系分为“A、B、C、D“四级评价结果为A级,800-899分评价结果为B级,600-799分评价结果为C级,600分以下评价结果为600分D 级。

第九条?县(区)、学校评价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
(三)领导班子和教职工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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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周期和等级,

其中,小学周期为12学期,初中周期为6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6学期;A(优秀)、B(良好)、C(合格)、D四个等级(不合格)。

第四章?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县、学校评价程序:

(一)发出评估通知。

第四章?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县、学校评价程序:

(1)发出评估通知。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应当确定县(区)、学校的年度评价,并发布年度评价工作计划。

(二)县(区)、学校自查自评。县(区)、学校接到评价通知后,按照县(区)、学校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检、自检,逐项进行比较检查,如实记录分数,确保有证据、客观、公正。通过自查自评,对各项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并向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含自评分表)书面报告。

(三)实地评价。根据评价工作计划,结合县(区)和学校的自我评价,政府教育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全面验证县(区)和学校的指标,公平评分,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主要成果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建议和要求等。

(4)评价结果反馈。评价工作结束后,由专家组反馈评价结果,由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形成正式反馈报告,并发送给评价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整改升级。县(区)、学校认真整改评价报告中反馈的问题,9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教育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六)复评复查。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安排专家对被评估县(区)和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根据学生自我评价、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家长、社会评价等程序,学校将结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

学生自我评价和同伴互评采用涂“五角星”或填写“我的现实记录”的方式;每学期末,教师根据“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指标要点”填写学生成绩;家长和社会评价是指学生在家长指导下参加社会活动后,由相关人员或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价方法和方法

第十三条?注意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的结合。在关注学生发展、学校办学、县义务教育发展的同时,要关注学生发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进步,科学判断地方党委、政府、学校和教师的努力。

第十四条?注重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的结合。注重县、学校全面教育的整体成果和学生道德、智力、身体、美丽、劳动的全面发展,注重差异和多样性,注重各学校和学生,促进学校特色和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十五条?注重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的结合。在引导学生、学校、县党委、政府积极开展正常自我评价和即时改进的同时,建立多元化、统一优化、责任明确、组织高效的外部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注重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的结合。建立县、学校、学生定期评价网络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学生综合质量评价档案,通过实地调查、观察、访谈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确保评价真实、全面、科学、有效。

第十七条?县、学校质量评价主要采用“听、查、看、访”等方法。听取县(区)、学校工作报告和团队成员个人工作报告。查阅各种规划、计划、制度、教育教学活动记录、部门、社区活动记录等纪录片和其他证明材料。参观全国人大政协代表、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人员,举办研讨会,对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民主评价。学生发展评价以质量评价为主,量化评价为辅,有效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定量评价和评价。

第六章?应用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党委和政府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表彰和奖励的重要参考。根据评价结果,机构编制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政策保障、编制批准、资源配置、资金配置、教师配置和补充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十九条

?县级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主体责任评价、义务教育质量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质量评价结果为“待提高”等级的,不能评价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政府教育监督机构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教育监督问责办法》、《陕西省教育监督问责实施细则》等文件,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是衡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奖惩、政策支持、校长教师考核表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分析判断、提高质量的重要参考。申请各类考核、奖励学校,优先在第四轮“316工程”学校优质发展监督考核结果B级以上学校,校长考核、考核结果B级以上学校,干部晋升任用优先考虑考核结果B级以上学校领导优先推荐提名。评价结果为D级的学校,根据情况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面谈,问题严重的要调整。如果评估结果连续两次落后,将组织学校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是学校质量评价和县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进教育教学,引导学校改变教育模式,形成学校特色的重要参考。作为教师准确分析学习情况、因材施教、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各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指导。

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将作为高中招生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组织保障:

(一)各市、县(区)应当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纳入地方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学校的重要议程,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政府教育监督机构领导、部门协调、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与地方政府教育职责监督、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县义务教育质量平衡监督评价等工作有效整合和全面实施,避免重复评价。与地方政府教育职责监督、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县义务教育质量平衡监督评价等工作有效整合和全面实施,避免重复评价。??

(2)县(区)应建立相应的评价机构,确保评价人员和资金,为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提供充分的条件和良好的政策环境。义务教育学校应优化公共资金的使用结构,为实施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评价的积极性。

(3)组建高水平、相对稳定的质量评价团队,主要由监督、教育行政人员、教育研究人员、校长、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评价人员在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监督评价等方面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服务,培育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义务教育质量评价。

第二十三条?职责分工: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督促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的要点,对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进行全面指导。党委组织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应当将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监督范围。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学校编制核定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义务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义务教育资金落实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教师待遇的有关规定,科学核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为学校招聘教师提供支持。

(2)省级政府教育监督机构根据政府监督和学校监督职能,结合政府教育职责评价和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主要职责评价,评价全省各县(市、区)义务教育的质量。指导市、县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做好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工作,组织监测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

(3)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市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应当审查行政区域内县义务教育质量的自我评价,并根据省政府教育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评价县(区)相关义务教育的质量。对市级直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监督评价,监测县级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县级党委、政府统筹部署区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按照陕西省第四轮“316工程”学校高质量发展监督评价实施方案,指导政府教育监督机构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对学生发展进行质量评价。根据学校和学生的评价结果,对县义务教育质量和党委、政府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市政府教育监督机构报告自我评价报告。

(5)义务教育学校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必要素质和关键能力,评价要注重学生的爱国情怀、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勤劳节俭、勤奋进取、孝顺敬长、勤于思考、积极探索、自信自强、热爱自然、敢于质疑、自力更生、善良美丽等必备品质,以及乐于学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创新实践、劳动、运动、抗挫折、自我保护、表现、沟通、合作等关键能力。

第八章?附?则事关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将作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与高中招生有关!以此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插图1

事关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将作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与高中招生有关!以此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插图2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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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事关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将作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与高中招生有关!以此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插图4

第二十四条?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事关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将作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与高中招生有关!以此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插图5?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细则。

事关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将作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与高中招生有关!以此为重要参考!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插图6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义务教育质量评价量化指标(试行)

2.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指标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