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杜丽芳)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近日,省教育厅等六个部门公布了《陕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明确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将坚持正确的成就观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突出评价重点,改进评价方法,努力克服“只有分数,只有入学”的趋势,促进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协调整合评价,准确研究分析,突出教育教学,注重综合素质评价,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协调整合评价,准确研究分析,突出教育教学,注重综合素质评价,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据悉,评价将坚持以评价促进建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加强过程评价和发展评价,充分发挥引导、诊断、改进和激励作用,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促进义务教育质量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的质量评价对象包括县、学校和学生。相关评价指标可登录陕西省教育厅网站查询。

学生综合素质评分分A、B、C、D四个等级

县、学校质量评价周期为每三年一轮,自2023年起全面实施,在一个周期内全面覆盖县、学校质量评价,确保县党、政府主要负责人、校长至少任期一次。实行县、学校质量评价分配制度。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总分为1000分,分为四个等级。各级确认方法为:总分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50-899分为“优秀”,750-849分为“合格”,749分及以下为“待提升”。

学校质量评价按第四轮“316工程”学校高质量发展监督评价义务教育学校指标体系分为“A、B、C、D“四级评价结果为A级,800-899分为B级,600-799分为C级,600分以下为D级。县(区)、学校评价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结合学生综合质量评价的周期和等级,其中小学12学期,初中6学期;学生综合质量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四个等级(不合格)。

明确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方法

本细则明确规定了县、学校评价工作程序、评价方法和方法(详情可登录陕西省教育部网站查询),规定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按照学生自我评价、同伴评价、教师评价、家长、社会评价程序,由学校结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学生自我评价和同伴互评采用涂“五角星”或填写“我的现实记录”的方式;每学期末,教师根据“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指标要点”填写学生成绩;家长和社会评价是指学生在家长指导下参加社会活动后,由相关人员或部门进行综合评价。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质量评价和县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和改进教育教学,引导学校改变教育方式,形成教育特色的重要参考;作为教师准确分析学习情况、教学能力、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各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指导。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将作为高中招生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