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通知,发布《研究生教育专业目录(2022年)》和《研究生教育专业目录管理办法》。

根据通知,新目录自2023年起实施。现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按新目录进行相应调整的,具体调整办法另行通知。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应的调整结果,2023年下半年启动的新一轮研究生招生培训按新目录进行。2022年及2022年启动招生,2023年9月招生培训仍按原学科专业执行。

学科营: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发布,自2023年起实施(研究生教育专业目录(2022年)自2023年起发布)插图

先来看看《研究生教育专业目录(2022年)》。——

研究生教育专业目录

(2022年)

说 明

一、《研究生教育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是国家学位授权审查和学科专业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和人才培训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招生培训、学科建设、教育统计、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本目录在原《学位授予和人才培训学科目录(2011年颁布,2018年修订)编制形成。

二、本目录在原《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训学科目录

(2011年颁布,2018年修订)编制形成。

3、本目录中的学科类别代码为两个阿拉伯数字,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四个阿拉伯数字,其中从5开始的第三个代码为专业学位类别。

四、除交叉学科门类外,各一级学科按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五、专业学位类别按其名称授予学位。名称后加“*只能授予硕士学位,其他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6、本目录注明,可授予不同学科学位的一级学科可分为不同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类别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估委员会决定。

01 哲学

0101 哲学

0151 应用伦理*02 经济学

0201 理论经济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251 金融*

0252 应用统计*

0253 税务*0254 国际商务*

0255 保险*

0256

资产评估

*

0258 数字经济*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3 社会学0304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6

公安学

0307 党史党建学

0308 纪检监察学

0351 法律

0352 社会工作

0353 警务*

0354 知识产权*

0355 国际事务*

04 教育学0401 教育学

0402 心理学(教育学、理学学位)

0403

体育学

0451 教育

0452 体育

0453 中国国际教育

0454 应用心理

05 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0502 外语文学

0503 新闻传播学

0551 翻译

0552 新闻与传播*

0553 出版

06 历史学

0601 考古学

0602 中国史

0603 世界史

0651 博物馆*

07 理学

0701 数学

0702 物理学0703 化学

0704 天文学0705

地理学

0706

大气科学

0707 海洋科学

0708 地球物理学0709

地质学

0710

生物学

0711 系统科学

0712 科技史(可授理学、工程、农学、医学学位)

0713 生态学

0714 统计学(可授理学、经济学)

0751

气象

08 工学

0801 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0802 机械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学位)0806

冶金工程

0807

热物理动力工程及工程

0808 电气工程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3 建筑学

0814 土木工程0815 水利工程

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0819

矿业工程

0820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23

交通工程

0824 船舶和海洋工程0825 航空航天科技

0826 武器科学与技术

0827 核科技

0828 农业工程

0829 林业工程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0831

生物医学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农学学位)0833 城乡规划学

0835 软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工程与管理)

0838 公安技术

0839 网络空间安全

0851 建筑*

0853 城乡规划*

0854 电子信息

0855 机械

0856 材料与化工

0857 资源与环境

0858 能源动力

0859 土木水利

0860 生物与医药

0861 交通运输0862 风景园林

09 农学0901

作物学

0902

园艺学

0903 农业资源与环境0904 植物保护

0905 畜牧学0906

兽医学

0907 林学

0908 水产

0909

草学

0910 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

0951 农业

0952 兽医

0954 林业0955 食品与营养*

10 医学1001

基础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2

临床医学

(同时设置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1)

1003 口腔医学(同时设置专业学位类别,代码1052)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5 中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1007 药学(可授予医学、理学学位,并设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055)

1008 中医(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9 特种医学

1011 护理(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12

法医学

1053 公共卫生

1054 护理*

1056 中药*

1057 中医

1058 医学技术

1059 针灸*11 军事学

1101 军事思想和军事历史

1102

战略学

1103 联合作战学

1104 军种作战学

1105

军队指挥学

1106 军事政治工作学

1107 军事后勤学

1108 军事装备学

1109 军事管理学

1110 军事训练学

1111 军事智能

1152 联合作战指挥*1153 军兵种作战指挥*

1154 作战指挥保障*

1155 战时政治工作*

1156 物流和设备保障*

1157

军事训练

与管理*

12 管理学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予管理)

1202 工商管理学

1203

农林经济管理

1204 公共管理学

1205 信息资源管理1251

工商管理

*

1252

公共管理

*

1253 会计

1254 旅游管理*

1255 图书情报*

1256 工程管理*

1257 审计

13 艺术学

1301 艺术(包括历史、理论和评论研究,如音乐、舞蹈、戏剧和书法、设计等历史、理论与评论)

1352 音乐

1353 舞蹈

1354 戏剧与影视

1355 戏曲与曲艺1356 美术与书法

1357 设计14

交叉学科

1401

集成电路

科学与工程(可授理工学位)

1402

国家安全学

(法学、工程、管理、军事学位)1403 设计(可授工学、艺术学位)

1404 遥感科学与技术(可授理工学位)

1405

智能科学与技术

(可授予理工学位)

1406 纳米科学与工程(可授理工学位)

1407 区域国学(可授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

1451 文物1452 密码*

让我们来看看《研究生教育专业目录管理办法》——

研究生教育专业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创新学科专业目录管理模式,构建发布与管理相结合的新目录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和动态调整,逐步向指导和统计目录转变,完善

中国特色

研究生教育专业体系。

第三条 研究生物学科网生教育专业体系分为学科类别、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专业体系分为学科类别、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专业目录适用于博士学位授予、招生培训、学科建设、教育统计、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学科类别、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是国家学位授权审计和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和人才培训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科类别、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和调整,以及学科专业目录的编制。二级
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级学科或者专业学位授权范围内独立设置和调整。

第二章 学科类别的设置和调整

第六条 学科类别是对具有一定相关学科的分类,应符合学科专业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需要,并考虑教育统计分类实践。

第七条 学科类别保持相对稳定。按以下程序调整学科类别(包括增加、更名、撤销):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发展、人才培训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计划;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术组织、行业组织、部门代表和专家意见,完善调整方案;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审议咨询调整方案;

(四)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编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设置和调整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第八条 新置新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先试点后编入目录。

(一)一级学科设置必须体现知识分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已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和学科内涵与其他一级学科之间有明确的界限;

2. 一般来说,应该有多个第三轮学科评估明确的内容

二级学科

3. 学术界普遍认可。在本学科领域,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了长期的人才培训和科研工作,形成了相对系统的课程体系、一定规模的教师等培训支持条件;

4. 社会对本学科培养的人才有稳定、一定规模的需求。

(二)硕士学位类别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明确的职业方向,主要服务于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2. 相应的专业领域人才培养规范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结构和实践创新能力要求;

3. 社会需求广泛。

(3)博士学位类别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主要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培养某一职业领域的高层次应用型未来领军人才;

2. 对知识、技术域对知识、技术和创新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3. 博士级人才需求大而稳定;

4. 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原则上是有基础的。

第九条 试点设置分为自主设置和指定设置。

第九条 试点设置分为自主设置和指定设置。

(一)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可以自主开展一级学科和硕士学位试点设置。根据学位授权独立审查的基本要求,遵循科学、规范、开放的原则,制定单位独立设置办法,按照规定进行试点设置。其独立程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独立审计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重大需要组织试点设置。征求国务院相关学位委员会学科评价小组、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术组织、行业组织、部门代表和专家意见,确定试点学科或硕士、博士学位类别,组织相关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第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专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撤销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撤销需要征求有关教职工的意见,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根据国家需要的学科辅导重大变化或试点效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撤销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被撤销的研究生,可按原培养计划继续培养,直至毕业。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设置和撤销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十二条 根据以下程序,将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纳入目录:

(1)试点设立单位不少于3个,毕业生不少于3个,就业需求强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试点设立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与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或有关部门、学术组织和行业组织进行论证,并联合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目录申请;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有关申请进行评估,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审议咨询申请;

(四)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编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估组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第(2)(3)(4)款申请更名。

第十三条 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退出目录按以下程序执行: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带来的知识分化与人才需求的变化,对相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提出退出草案;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草案进行评价,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无记名投票表决;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审议咨询草案;

(四)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从目录中退出并向社会公布。

退出目录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研究生可以调整到相关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原培训计划继续培训直至毕业。

退出目录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研究生可以调整到相关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原培训计划继续培训直至毕业。

对于社会仍有需求但已退出目录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继续开展相关人才培训。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每五年修订一次学科类别、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目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估组和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三年编制一次二级学科和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立的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每年统计公布。

第十五条 学科名称应科学规范,简洁易懂,体现学科的内涵和特点,一般不超过10个汉字。原则上,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的名称不得与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相同。

第十六条 专业代码由6位数组成。前两个代表类别,代码从01开始;中间两个代表相应类别的下一个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一个学科代码从01开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从51开始,最后两个代表相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二级学科或专业领域,从01开始。

第十七条 试点设置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代码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安排,从现行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目录编码,并在代码前标记大写英文字母。S”。

第十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负责学科专业的设置和管理。省学位委员会

教育行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或者行业的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专业调整的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要坚持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科学规范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完善机制,细化程序,保证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估小组和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为学科专业设置的调整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科专业建设领导,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制定发展计划,加强资源投资和配置,加强自我监督管理,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避免同质化发展。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按规定参加学位授权点验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自主学科建设效果较差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访谈、通知,直至取消自主设置权。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二级学科与专业领域设置备案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硕士、博士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中国教育发布客户端新闻线索爆料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进入晨意帮忙专题;或拨打晨视频新闻热线0731-857188。